來源:http://www.590269.com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本市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和裝配率計算細則(試行)的通知
滬建建材〔2016〕60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建設管理委等六部門制訂的<上海市綠色建筑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4-2016)>的通知》(滬府辦發〔2014〕32號)、《關于進一步強化綠色建筑發展推進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規定》(滬建管聯〔2015〕417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切實做好本市裝配式建筑推進工作,規范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和裝配率的計算口徑,現制定《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和裝配率計算細則(試行)》(以下簡稱《計算細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計算細則》中的
單體預制率是指混凝土結構、鋼結構、鋼-混凝土混合結構、木結構等結構類型的裝配式建筑±0.000以上主體結構和圍護結構中預制構件部分的材料用量占對應構件材料總用量的比率;
單體裝配率是指裝配式建筑中預制構件、建筑部品的數量(或面積)占同類構件或部品總數量(或面積)的比率。
二、2016年起,除下述范圍以外,符合條件的新建民用、工業建筑應全部按裝配式建筑要求實施,建筑單體預制率不應低于40%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60%。
1、總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新建公建項目;
2、總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落實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15%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35%;
3、總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新建工業廠房、配套辦公、研發等項目;
4、建設項目的構筑物、配套附屬設施(垃圾房、配電房等);
5、技術條件特殊,不適宜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建設項目。
三、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其建筑單體預制率或裝配率應按《計算細則》執行。
四、各區(縣)政府及相關管委會主管部門,在裝配式建筑土地供應、項目報建、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應落實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或裝配率的指標要求。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相關內容如與其他文件有沖突,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和裝配率計算細則(試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